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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2/8/7发布者:波尔山羊养殖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1659人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有效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为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情,把握疫情动态,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自2012年起,结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1-2020)》和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专项防治计划的实施,国家重点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马鼻疽、马传贫的监测工作,本计划涉及的其他病种,由地方负责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监测计划分国家监测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二)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实行持续监测。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

  (三)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国家和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收汇总分析各地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要加强疫病主动监测,设置主动监测点,根据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疫情特点,按照统一要求加强重点疫病监测,同时,加强对染病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的检测诊断与报告,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时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主要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五)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2012年中央财政下达的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病原学监测,血清学监测主要由各省监测计划完成。要进一步强化病原学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分析和把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趋势;通过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估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效果。

  (六)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职责任务

  (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主要动物疫病开展抽检;组织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监督诊断试剂质量,发布诊断试剂名录。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农业部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计划,协调指导各省级疫控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开展采样、检测和信息报送工作,监督省级疫控中心执行口蹄疫和禽流感采样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全国监测工作考核评价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开展重点流通环节定点监测和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其中,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下简称“两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要求,负责相关动物疫病采样监测和病原分离鉴定工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国或区域性动物疫病发生特点和形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区域覆盖性的流通环节开展分动物、分病种、分时间的定点监测工作,并结合突发动物疫情特点,适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二)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制定省级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工作方案,按照生猪、禽和反刍动物等分类,每类动物至少设立1个固定监测点,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定点监测,重点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以及区域性流行的重要动物疫病。各省定点监测工作方案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各有关省份、有关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认真做好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相关疫病持续监测、定期评估和报告工作。

  (四)有条件的省份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报农业部批准后由农业部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建立疫情会商制度,每半年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召开一次全国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6-30/31日均可在系统填报当月信息,下月1-5日完成省、地(市)级审核、确认。每季度报送一次省级定点监测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2.“两站”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的要求,除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外,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完成每次抽检工作后将监测结果报送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抄送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抄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各省发现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时,要按快报程序及时上报。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六、监测结果处理

  (一)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根据不同病种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是及时发现疫情隐患的关键环节,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正确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农业部将根据各省病原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及送检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紧急监测经费。

  七、保障措施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制定本地监测计划,强化督促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计划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监测信息的时效和质量等进行考核,逐步建立监测工作考评机制,以评促优;逐步建立“两站”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对监测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农业部将根据考核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监测经费。

  国家计划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

  八、其他

  《2012年全国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附件:1.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3.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

  4.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监测计划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监测计划

  监测边境省份不同年龄黄牛、奶牛、水牛、牦牛。重点对新疆、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西藏、广西、云南、辽宁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

  各省份在6月底前将采集的血清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疑似肺脏样品在8月底前送至指定实验室。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送至指定检测实验室。

  三、监测方法

  (一)临床巡视

  对辖区内所有牛群进行临床观察,记录健康状况,如发现可疑病例,则进行采样送检。

  (二)血清学监测

  根据不同地区风险程度,西藏、新疆、甘肃、云南、广西、内蒙古等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样品采集不少于20个县,每县不少于10个群,每群不少于10头份。

  黑龙江、吉林、辽宁3省样品采集不少于15个县,每县不少于5个群,每群不少于10头份。

  血清样品要求透明、不能溶血、腐败变质,每份样品不少于1ml。

  (三)病原学监测

  新疆、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西藏、广西、云南、辽宁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选择2-3个规模屠宰场点,每个屠宰场点应采集20-30个有眼观充血、实变及胸膜粘连等肺炎变化的牛肺脏样品送检。肺脏样品为鸡蛋大小并包含病变部位。

  四、检测实验室

  以上所有样品送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进行检测。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427号,邮编:150001

  电话:18946066091

  联系人:辛九庆

  五、检测方法与结果判定

  (一) 血清抗体检测方法:OIE推荐的补体结合试验。

  (二) 病原学检测方法:病原分离或病原PCR方法。

  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与牛支原体肺炎的鉴别诊断

  利用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方法对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与牛支原体肺炎进行鉴别诊断,必要时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进行检测确诊。

  七、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一)血清学阳性样品应进行溯源追踪,采集鼻、咽部拭子进行病原学检查,同时限制同群牛移动,必要时应做剖杀检查;

  (二)屠宰场肺肺脏样品病原学检查为阳性应追踪来源,对同群牛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疑似肺脏样品病原检查为阳性应追踪样品来源,对同群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病原检查为阳性牛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牛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五) 将扑杀和处理情况按快报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

  各省在6月底和11月底前将临床巡视结果上报指定检测实验室,各检测实验室在7月底和12月底前将监测结果上报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临床监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二)血清学监测:西藏、新疆、新疆兵团、青海、陕西、宁夏、云南、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

  (三)监控群监测:西藏、新疆、新疆兵团。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岩羊、黄羊和其他野羊。

  三、监测时间

  临床监视全年开展。血清学监测每年开展1次,采样在7~10月份完成。监控群监测在小反刍兽疫免疫区设小反刍兽疫阴性监控山羊(<1岁),11-4月每月采1次,5-10月每周采1次,分别采抗凝血和血清用于病毒分离和抗体检测。疑似病例实验室全年检测。

  (一)血清学监测:西藏、新疆、青海3个省份,每省份选择不低于20个群体采集羊血清,陕西、宁夏、云南、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7省区和新疆兵团,每省份选择不低于10个群体采集羊血清,每个群体采样数量不低于30份。最低采样数见表1,风险较大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采样数量,样品中10%以上采自种羊场。采样同时要填写小反刍兽疫采样登记表(见附录),样品采集和运输要求见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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