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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水产品的标准

2012-07-29分类:政策法规 阅读:976

1996 年,欧盟曾禁止我国水产品进入其市场,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我国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用药混乱。直到 1999 年,欧盟官员在对我国进行三次考察后,认可了我国对鱼药残留监控方面所做的努力,才决定对我国水产品开放市场。这说明,我们只有 " 无污染 " 的鲜明质量特征实行 " 从水体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模式。它是指经专门机构认可,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的营养水产品。 1. 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态环境标准》。 2. 水产养殖及水产品加工,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3. 产品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 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璜和标签规定。 ( 一 ) 种质管理 1. 选择无污染性病原携带的亲体。 2. 受精卵消毒。 3. 育苗用水需沉淀、消毒,使整个育苗过程呈封闭状态,无病原带入。 4. 种苗培育过程不滥用防治药物。 5. 保证使用成熟卵及精子,并投喂高质量饵料。 6. 种苗出场前,进行严格检疫消毒。 ( 二 ) 环境管理养殖水体的要求必须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 ― 89) 执行。该标准就渔业水质规定了 33 项限定指标,同时还增加了农药残留量的限定指标。 ( 三 ) 饲养管理在合理密度基础上,实施“定质、定量、定时、定位”的“四定”投饲,以及坚持清塘,重点检测,认真记录和及时采取措施的管理制度。还应使用高效、系数低、适口性好、稳定性高的配合饵料。因为饵料的利用率与养殖环境的好坏有密切关系。 ( 四 ) 防疾管理 2000 年 9 月 7 日,农业部渔业局发出的农渔养 (2000)17 号文件,列出了渔药推荐目录及使用方法,养殖防疫应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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